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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