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手机是属于你的私有财产,你对该动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使用权:并且他人不得侵犯。所以老师无权占有你的私有财产。
第二:你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
第三:对于学校的规定,首先学校规定的只是不能带手机,并没有赋予老师没收学生财物的权利,老师可以批评教育,但没有依据这样做。假设你的学校规定说老师可以扣押学生财物的话,则该条规定明显
违法。
第四: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
公共利益无关的
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补充法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6项权利,可没有“没收权”这一说;第八条第五款反而规定了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