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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里的检举材料可以提请减刑吗

1、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减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和法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减刑必须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减刑必须具备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罪犯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生产任务。以上四个方面同时具备应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立功表现,是指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等等。悔改或者立功是减刑的两项基本条件,罪犯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项条件,便具有减刑的资格,可以减刑。为鼓励罪犯立功赎罪,积极改造,法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具体条件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只要具有其中的一条,就应当减刑。
3、提请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长批准后,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提由书面建议,报请省(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请高级人民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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