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需要交纳一定费用的,如果异议不成立的需要交纳50元至100元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
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
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
行政赔偿案件。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