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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撑伞被撞责任怎么判?

骑电动车手持雨伞,本身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但是具体责任划分还是要看事故各方有没有责任,如撑伞行为跟事故额发生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方有没有违法行为等。交警部门在划分涉及电动车事故的双方责任时,唯一依据就是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依法判责。电动车与机动车双方造成交通事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车车主都得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根据其违法行为对造成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和过错程度等来划分其事故责任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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