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若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后,可等待法院在三日内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接收通知。
(二)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后,若裁定正确,接受驳回申请的结果;若裁定不当,等待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三)对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后,等待上级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接收复议结果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第一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