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
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贿,
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
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
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
虚假的
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
骗贷款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
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
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
犯罪活动的。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
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