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最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
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
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
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
虚假广告【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
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
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
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