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
离婚分割财产逃避
债务该怎么办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规定:依实体法的规定有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告人。从法律规定可看出,现强制法已规定了某些可依据实体法裁定
追加被告人。承认在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实体法裁判,在情况下,在程序中,可实体法认定(
离婚逃债)被告人与其配偶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为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实践中赞同,也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权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的监督机制,
听证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复议。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应不同情况,当事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
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