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
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备案。分支机构的
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