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对执行标的存在异议: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则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则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