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后能
发回重审。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
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
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
一审法院有相关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
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