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4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年利率4倍的,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年利率在4倍至36%之间的,法院不支持出借人的利息请求给付权;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的利息,法院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会认定超出部分无效,从而判决出借人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4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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