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所负有的义务除第一项、第二项更为严格外,后三项义务与取保候审相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即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
同居住的
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上述规定,
情节严重的,予以
逮捕。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下列情形: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以
暴力、威胁方法干扰
证人作证的;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的;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
犯罪活动的;其他严重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除上述规定为,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与取保候审相同。关于监视居住的情节规范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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