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
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
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
存续期。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还是
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
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
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
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创,其立法目的在于给予离婚
当事人冷静思考期,防止草率、冲动离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
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