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如果仅有电话口头威胁,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构成
犯罪。
电话口头
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涉嫌
寻衅滋事罪,我国
刑法中并没有
恐吓罪这一
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恐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
凶器恐吓他人的;
(三)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
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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