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第
二审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
死刑上诉和
抗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
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出庭作证: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有明显疑点的;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
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
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
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
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
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