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不可以把有罪辩护无罪。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律师仍然可以作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在声明保留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当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轻的辩护意见,和相应的
量刑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辩护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