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申暂予
监外执行的条件为: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
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分不同情况具体如下:
一、对具备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
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
罪名和
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二、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
拘役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