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认定是什么?
1、
情节严重根据《
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认定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
3、其他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当中,若是帮助他人同时从事信息
网络犯罪,那么也是会构成《刑法》第287条第2款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时将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的刑事责任是按照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来进行
处罚,当然也可以采取
罚金的处罚措施,但并不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