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应定期检查自身债权状况,若可能已接近二十年,及时通过合法方式主张权利,如发送书面催款通知等。
(二)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应提高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发现可能存在的损害后及时进行检查和鉴定,避免因疏忽而错过二十年时效。
(三)如果发现权利受损害接近二十年时效,确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延长时效的申请,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