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放车无需伤者同意。交警扣车的目的通常是收集事故相关证据或进行检验鉴定,并非以满足伤者赔偿要求为前提。
(二)放车的法定条件和时间明确。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这是法定程序,与伤者是否同意无关。
(三)伤者可通过合法途径保障权益。若伤者担心后续赔偿无法实现,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对事故车辆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