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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要不要再给律师费用

沈** 内蒙古-兴安盟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02 09:22:40 352人阅读

刑事案件上诉要不要再给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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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上诉是否需再次支付律师费用,核心依据是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若合同明确约定律师服务范围涵盖一审及二审阶段,那么上诉时无需额外支付费用,律师应按合同约定继续提供二审阶段的法律服务。

(2)若委托合同仅约定律师服务限于一审阶段,上诉时则需与律师重新协商委托事宜,并根据协商结果支付相应费用。

(3)重新委托律师处理上诉案件时,费用数额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律师执业经验及专业知名度等因素影响,当事人可与律师就收费方式和具体金额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签订新的委托合同。

提醒:
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仔细确认律师服务阶段是否包含上诉环节,避免后续产生费用争议;若对合同条款有疑问,需及时与律师沟通明确。

2026-01-02 12: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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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与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律师服务范围包含一审和二审阶段,上诉时无需额外支付律师费。

(二)如果委托合同仅约定律师负责一审阶段服务,上诉时需与律师重新协商费用。协商时可参考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及方式。

(三)若需重新委托律师处理上诉事宜,应签订新的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和费用标准,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内容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026-01-02 12:1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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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是否需额外支付律师费,取决于与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条款。若合同约定服务包含一审和二审阶段,上诉无需再付费;若仅约定一审,上诉需重新协商费用。

重新委托律师时,费用受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等因素影响,当事人可与律师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方式及金额。

最终是否付费以委托合同为准,有疑问应及时与律师沟通明确,避免后续产生误解。

2026-01-02 11:5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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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事案件上诉是否再支付律师费用取决于委托合同约定,合同包含一审和二审阶段则无需额外付费,仅约定一审阶段需重新协商付费。
法律解析:
法律服务的范围与费用以委托合同为依据。若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律师服务涵盖一审与二审阶段,上诉时属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无需再支付额外费用。若委托合同仅约定一审阶段的服务,上诉属于新的法律服务阶段,需与律师重新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支付相应费用。重新委托时,费用数额受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与知名度等因素影响,当事人可与律师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方式及金额。若对委托合同约定有疑问,或需重新委托律师处理上诉事宜,建议及时与律师沟通明确,或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相关细节。

2026-01-02 11:1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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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时是否需要再次支付律师费用,关键在于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对服务范围的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律师服务涵盖一审和二审阶段,上诉无需额外支付费用;若仅约定一审阶段的服务,上诉则需与律师重新协商并支付费用。

1.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约定是判断是否付费的核心依据。如果合同中明确律师服务包含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那么上诉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服务,当事人无需再支付额外费用;如果合同仅限定于一审阶段,上诉则超出原合同服务范围,需要重新与律师协商委托事宜并确定费用。

2.重新委托律师处理上诉案件时,费用数额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执业经验、行业知名度等都会对收费产生影响,当事人可以与律师就费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方式和具体金额。

3.当事人在处理上诉阶段的律师费用问题时,应优先以委托合同内容为准。如果对合同条款存在疑问或不明确之处,应及时与律师沟通确认,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纠纷。

2026-01-02 09:59:29 回复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女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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