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两种
救济途径:
1、是投诉和反映。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认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新的
认定书。
2、是在
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
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意见,并阐明理由,人
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
证据。如果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其可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