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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是怎样规定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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