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但没有导
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
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