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来处理,追究
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即达到刑法第196条“
数额较大”标准,将以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同样将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