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能够,但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限定也有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做法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
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做法的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做法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
法规限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能够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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