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
民法院在第
二审中发现需要对
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
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可知: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制裁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上级人民法院无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均应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复议期间,被制裁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过审查,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准予撤回申请或者驳回其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和
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
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
发回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