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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的收集整理

1、双方的材料。
2、原始病历复印件
3、当事人书面的经过和认识。
4、科室讨论分析的意见。
5、调查的书面材料。
6、正反两方面的取证材料。
7、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
(三)其他要求
1、一般情况下接患方正式投诉后3天内完成上述一、二、三项工作。
2、医务处应及时将纠纷的情况向分管院长报告。
3、接到患者首次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意见反馈给患者。
4、对已调解或结案的医疗纠纷,科室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将处理意见上报医院。
5、若患方坚持要医院诊治经过结论,则应经科主任、医务处同意后再发,必要时经院领导同意,严禁医务人员私自给患者或家属医疗材料。
6、需调解的由医务处准备调解协议书
7、医院定期召开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医务处应书面报告纠纷发生、调查及处理情况,由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责任及大小。
8、医务处根据院评析小组评析的结论,提出对责任人处理的建议,并上报院领导批准。性质、责任明确者或法院确定的责任,医务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9、经院领导研究后最终的处理意见交医务处存档。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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