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应属于可诉的
行政行为。
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想要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要先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
或者根据《
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同时提
起诉讼,不可以在没有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加害行为是事实行为,则可以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需要先行确认该行为违法,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对该加害行为进行裁判,确定是否违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
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
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