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
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
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
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
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2、双方均为华侨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
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
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
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
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在驻外使领馆办理
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
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
3、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
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及
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