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是否担责需看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清偿的部分,担保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责任依各方过错判定。若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