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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
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欺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做法。其中之一为: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做法,即: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限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虚构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屡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做法导致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做法导致恶劣影响的等等做法。所以信用卡不还,是会构成犯罪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