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量刑实刑人员,司法机关可决定逮捕。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
(二)若量刑实刑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可不逮捕。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