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销货方电子发票未入账、购货方电子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电子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
⒉销货方电子发票已入账、购货方电子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电子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电子发票,撕下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作为人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电子发票联随红字电子发票存根联装订。
⒊购货方电子发票已人账的,销货方电子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单位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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