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
信用卡管理
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
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主要
犯罪行为模式有: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
一般公民遇到的比较多的问题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
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
犯罪性恶意透支。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借款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是因为其它合理的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而没有能力偿还信用卡的,由于借款人缺乏“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
构成要件,因此并不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