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免责,在挂名股东和实际
出资人之间是合法的,但不对其他人产生
法律效力。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则尽管有免责约定,挂名股东仍要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
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
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
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