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犯罪嫌疑人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根据涉案的形式来确定
立案标准,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不同信用卡诈骗形式对应的立案标准不同。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
(二)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
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