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在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可要求担保人担责,否则担保人有权拒绝。
(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违约后,债权人可自行选择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三)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处理。
(四)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除有特别约定,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