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当事人符合配偶
户口所在地的准入政策要求(主要是婚龄),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交验当事人
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
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资料;
(3)并经
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
户口迁移的证明;
(4)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
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