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东或合伙人承担合伙生意亏损债务的方式因组织形式不同而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需承担额外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按公司章程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亏损产生的债务通常不涉及股东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用个人全部财产偿还;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此外,无论属于哪种组织形式下的股东或合伙人,若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都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额外责任。如果对自身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形式不明确,或遇到相关债务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