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1万元以上)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会被认定属于“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二十五万,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
刑事辩护,搜集罪轻
证据或发现可以
从轻处罚的情节,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