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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要求有不能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的5%,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也是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另外质量保修金不能与履约保证金同时使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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