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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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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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