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非财产性合同纠纷等,可选择按件收费,要关注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对收费的影响。
(二)财产类案件,像债权债务、物权纠纷等,可考虑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了解本省指导价中不同标的额对应的收费比例。
(三)各类案件都可采用计时收费,与律所协商好每小时收费标准。
(四)特定财产类案件,如商事仲裁、财产给付请求纠纷等,在不属于禁止范围时,可选择风险代理,但注意收费比例不超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三十。
(五)无论选择哪种收费方式,都要遵循本省指导价,与律所签订合同明确收费事宜。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