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无法到场签事故责任书,无需担心,交管部门可依法独立作出认定书,认定书效力不受影响。
(二)若当事人拒绝签字,交管部门会注明情况并按法定方式送达,认定书依然生效。
(三)若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要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