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可委托:当事人能委托儿子作为诉讼代理人,因为儿子属于近亲属范畴,符合法律规定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要求。
(二)准备材料: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且要在其中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明确权限:不能只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儿子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代理活动:委托后儿子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六十七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