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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提起公益起诉是否必须以侵害公共利益为前提

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2、上述法律对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表述不同。因此,实践中,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是否需要以经营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存在不同看法。为严循立法本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就上述问题专门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形成的共识是,公益诉讼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以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为目的,最终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依照公益诉讼制度安排的价值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
3、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且该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如果经营者虽然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损害体现为消费者个体损害上,并不必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可通过提起私益诉讼得到救济。但如果经营者不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同时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则此时损害不仅表现为个体私利的损害,还往往体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可通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救济。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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