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了10年,
减刑的次数并无限制,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
判刑期的一半,即五年。
2、根据《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